1、著作权出租权的主体是什么出租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作品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主体,即真正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原主体和继承主体;另一种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通信作品的相邻权利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发行权和出租权所谓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租赁作为一种发行方式。虽然表面上看,分配权和租赁权并不冲突,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很难解释:“权利穷竭”即“分配权一次穷竭”
(2)所有权和租赁权当所有权和租赁权都属于著作权人或相邻权利人时,两者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当两者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矛盾就不可避免了。著作权人出售自己的作品或者复制品,为自己的利益不愿出租自己的作品或者复制品的;事实上,如果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租赁权,等于允许著作权人租赁;从买家自身的角度来看,买家自然愿意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租用作品或其复制品是买家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根据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拥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标的物,在发行自己的音像作品或者软件时,著作权人可以同时制作两个版本。一个版本禁止出租,在作品中注明“版权,禁止出租”即可达到警示效果。另一个版本是允许出租的,上面还标明“本产品经权利人许可可以出租”当然,在销售时,后者的价格明显高于前者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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