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2、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主体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位作者”。
3、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即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自传者享有,写作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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