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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

2022-08-19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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