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决定受理后进入调解阶段。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内容是调解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1)及时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进行调查,应当记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委员会应当主持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对于简单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至两名调解成员进行调解;(3)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在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的基础上,听取双方对争议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公正调解;(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调解协议,由双方自觉履行,并在调解协议中写明争议双方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职务,调解结果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解决)和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委员会盖章。调解协议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五)调解不成的,调解意见应当记载并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调解委员会盖章。调解意见一式三份(争议各方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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