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时间:2023-06-09 21:00:52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

(一)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阅文件: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7日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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