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1年内,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书面申诉
<2.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诉主体、被申诉人、申诉书、申诉书进行复核,上诉期限等,并在收到上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的决定,驳回的理由应当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写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原告,仲裁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处负责人批准,确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受理费和应当支付的手续费,并于7日内送达原告。应当制作答辩通知书,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并告知被告人不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或者不按时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被告人应当预缴的手续费,并于7日内连同上诉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被告人
审查请愿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根据答辩情况拟定调查提纲,调查取证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制定调解方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盖章,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盖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时,调解书生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准备开庭,并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仲裁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告知对方,并提供未提交的证据、交换证据、辩论和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休庭判决。继续审理,向当事人宣布仲裁决定
作出裁决,说明事实原因、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并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在当事人处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填写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结案(受理之日起60日内,疑难案件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规范》,分为一、二卷,装订成册归档,受理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纠纷,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
1.因用人单位被辞退引起的纠纷,(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
4.因经济性裁员引起的争议
5.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支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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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时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企业或职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申请立案时,需提交书面请愿书,并按请愿人数提交一份副本,包括:
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等)、姓名、性质、住所等,雇主的电话号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2.仲裁请求(单独列出项目)
3.事实和理由
4.证据,证人姓名、地址
4.受理程序
1.申请: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诉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受理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应当中止审判的,应当中止审判。中止终止后,继续审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收费标准1.受理费:3人以下20元/件;4-9人,30元/箱;10人及以上,50元/例
2.手续费:无争议金额案件300元
争议金额案件:裁决金额不足1万元的部分,500元;10001-50000奖励金额的3%;奖励金额在50001-100000之间的,按2%收取;如果奖励金额超过100001,按1%收取
上述累计处理费不超过2万元
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反馈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因此,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依法不予承认。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决后,需要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因此不能通过网络反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各类仲裁文件:直接送达、直接送达、间接送达、间接送达、间接送达、间接送达,留置服务、邮件服务、公告服务,依次进行,并保留相应的服务凭证。但是,网络服务没有法律依据,不被现行法律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有些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审理案件不能在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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