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但是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也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简述仲裁的基本制度
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一裁终局和或裁或审制度。所谓一裁终局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所谓或裁或审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就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在两年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及申请执行需要的其他材料。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职工工伤赔偿事宜要先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吗
是的,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就选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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