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立法时,应考虑在仲裁当事人之间尽可能寻求平衡,既能保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合法权利,又能将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可避免的程序推迟到最低程度,保护对方的合法权利。我国《仲裁法》不要求当事人在实体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期限,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对于提出其他关于管辖权的异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经济仲裁管辖异议怎么处理
(一)仲裁庭
下列事项是属于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异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二)法院
法院是否有权决定以及在何时有权决定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全文5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