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竞业限制条款亦应予以规范,因为竞业限制将会造成劳动者收入和生活质量的下降,对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产生威胁。为此,竞业限制不能无限扩大竞业限制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竞业限制年限,并且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未明确在竞业限制期间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虽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亦约定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条款,但实际上并没有支付该经济补偿,那么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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