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下列条件处理:
①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驳回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③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日期的书面证明;
(二)复核
①复核申请人提交的许可条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经复核无误的,不予受理需要补正的材料,岗位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一次;
②对符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3)决定(一)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出具许可意见,报县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告知: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所需资料:
(1)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文件(由农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提供);
(2)单位使用土地的初始登记资料(由占用该单位现有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单位;
(3)土地行政划拨申请报告;
(4)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6)规划用地许可证;
(7)土地勘测定界图;
(8)勘测划界技术报告;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时限:自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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