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一)租赁权
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法定种类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①永佃权
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典权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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