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属于用益物权吗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一)租赁权。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
二、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
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三、用益物权具有怎样的特征
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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