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一位朋友张先生咨询说:我2007年10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到2008年4月终止,被派遣到上海**外企公司,2008年2月1日该用工单位要我加班,我因身体不好表示不能加班,该单位说你不能加班就不要来了,于是给了我一份辞退通知,我春节后和**劳务派公司联系,劳务派遣公司给我联系新单位,我要求月薪低于1800元的不去,联系了3个单位我都没去,于3月18日到**镇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各项损失3800元,双方经协商达成这样的调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100元了结此事;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再无其他争议。劳务派遣公司经理当即支付1100元,我打了收条称收到1100元了结与该单位的劳动争议。对这样的协议,我觉得吃了亏,请问我可否反悔去申请仲裁?
回答:第一,你和用工单位上海**外企业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无权辞退你,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把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应当特别指出,用工单位把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主要应当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如果你说的情况都属实,用工单位上海**外企业公司辞退你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从你说的情况看,你2008年2月1日离开上海**外企业公司,过完春节后才与**劳务派遣公司见面,**劳务派遣公司为你推荐了3个单位均未去,你还提出月薪不满1800元的单位不去,这是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在**劳务派遣公司继续为其寻求新的单位之时,你却到**镇调解办申请调解,这样你就很不在理。
第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从这份《调解书》的形式要件看,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名;调解员亦已署名;加盖了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印章,这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调解书》,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从这份《调解书》的实质要件看,一是它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没有人胁迫;二是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误解;三是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四是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利益;五是双方一致认为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六是对此调解协议双方都已经当即签收,**劳务派遣公司当即支付约定的人民币1100元,你当即接收了这1100元,说明该《调解书》调解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
第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你申请仲裁的先决条件,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在**劳务派遣公司已经履行协议后,你依法就不能再行反悔,否则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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