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监督其道德操守履行情况,调查贪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违法犯罪情况,处置违反法律法规,,失职失责情况,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违纪的处分;
(2)稽核本党经费;
(3)审查全国党务进行的情形;
(4)监察本党党员的政治活动是否根据本党政纲政策。(5)举行中央监察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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