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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履行宪法赋予的宪法监督职责

2021-12-16 3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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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宪法监督职责。 宪法监督含义如下: 1、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2、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3、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4、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内容如下: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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