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监督方式包括
时间:2023-08-11 09:25:47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宪法的监督方式包括:

1、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2、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3、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宪法的监督程序:

1、提出纠正违宪行为的议案和建议。纠正违宪行为的提出,可以通过现行法定提议案的方式进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了解或发现违宪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在了解或发现违宪行为后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违宪控告和纠正违宪行为的建议;

2、专门机构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由宪法委员会专司其职。省级以下人大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指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然后提出审查或调查情况的报告。必要时,还可组织执法检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3、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在代表大会期间,按照现行法定的向代表大会提议案的方式,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现行法定的向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方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这一环节实际上是认定是否违宪;

4、纠正。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纠正违宪行为的决议后,其中属于直接监督范围的,其违宪行为应随即撤销,其违宪行为由违宪者自行纠正或者由该违宪行为发生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实施有哪些方式

宪法实施的方式具体如下: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发生于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由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的情况;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宪法控诉(宪法诉讼、宪法诉愿)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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