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对违宪行为的纠正、制裁,既有原则性规定,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条);又有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第六十七条)等,立法法还专门规定了立法监督程序。
宪法监督程序法是宪法的助法,是宪法规定得以实施的保证,是宪法的法律生命形式。国外有的国家制定了宪法监督程序法,有的在宪法中作了专门规定。
纠正违宪行为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两种。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以外的其他违宪行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行为的纠正。
(一)普通程序。一般有如下步骤:
1、提出纠正违宪行为的议案和建议。纠正违宪行为的提出,可以通过现行法定提议案的方式进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了解或发现违宪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在了解或发现违宪行为后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违宪控告和纠正违宪行为的建议。
2、专门机构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由宪法委员会(或宪法监督委员会)专司其职。省级以下人大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如法制委员会)审查,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指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然后提出审查或调查情况的报告。必要时,还可组织执法检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3、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在代表大会期间,按照现行法定的向代表大会提议案的方式,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现行法定的向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方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这一环节实际上是认定是否违宪。
4、纠正。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纠正违宪行为的决议后,其中属于直接监督范围的(如本级或者下一级国家机关违宪),其违宪行为应随即撤销;属于间接监督范围的(如政党和社会组织违宪,不属于下一级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违宪),其违宪行为由违宪者自行纠正或者由该违宪行为发生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纠正。
此外,还应设置被监督者接受监督和予以申辩方面的程序。比如,被监督者应当无条件地提供监督机关所需要掌握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决定;隐匿不报或虚报谎报情况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纠正违宪行为时,被监督者也应有充分的申辩权利。
(二)特别程序。其步骤如下:
1、提出纠正违宪行为的议案和建议。此处适用普通程序。
2、专门机构的审理。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的,由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或宪法监督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再提请预备会议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议。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4、纠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有关纠正违宪行为的决议后,其中属于国家机构违宪的,其违宪行为随即撤销;属于政党和社会组织违宪的,由违宪者自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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