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客体是法律行为,具体讲是指违宪行为这一特殊的法律行为。但是,哪些违宪行为被视为宪法监督的客体,尚没有统一的答案。
一般来讲,违宪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按行为主体不同,违宪行为可分为立法违宪、行政违宪、司法违宪和政治违宪四类。
1、立法违宪,指有权机关在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和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违宪,包括立法程序违宪、规范性文件违宪、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等问题,也包括普通行政区域和特别行政区域的立法违宪问题;
2、行政违宪,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的违宪,通常表现为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
3、司法违宪,指司法机关的违宪,包括审判、检察活动中的违宪和司法解释中的违宪;
4、政治违宪,指政党、社会组织的违宪。
立法违宪、行政违宪和司法违宪,都属于国家机构违宪,政治违宪则属于政党、社会组织违宪。
国家机构的违宪行为,按其内容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抽象行为违宪(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和具体行为违宪(指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前者可称之为文件违宪,后者可称之为行为违宪。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设计主要侧重于对文件违宪的监督,对行为违宪的监督还缺乏具体的程序和充分的实践。
违宪监督的对象是否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只限于国家机关呢?宪法监督的范围是指一切行为,还是仅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违宪监督的对象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武装力量等,宪法监督的范围是一切违宪行为。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应当是一切违宪行为,既包括抽象违宪行为,也包括具体违宪行为。具体讲,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不同的宪法监督主体(此处仅指授权主体)有不同的宪法监督客体。如,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宪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客体是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宪的行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客体是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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