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很多人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今天,有必要对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完备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但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有的国家宪法并没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但却有着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它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是指为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对宪法实施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主体不同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这个机关应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机关。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如美国、日本。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在我国,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所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就有宪法监督权,而有监督权的机关则不一定有违宪审查权。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行使违宪审查权就很好地体现出了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之间的关系。
结果不同
违宪审查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意义,是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或撤销,或者责令其制定机关限期修改,与宪法保持一致,对违宪的人进行罢免或使其承担其它法律责任;宪法监督的结果有的具有法律意义,如违宪审查的结果,有的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施加压力和影响等,以促进宪法更好地实施。
对象不同
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二者在审查和监督方式上、启动程序上也有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得到更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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