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时间:2023-08-12 10:13:34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原因如下:

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违宪审查不会损害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

在昨天举办的"中法违宪审查制度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国宪法委员会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成立专门的独立于我国全国人们代表大会的违宪审查机构,非但不会损害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而且还可以保障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巩固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中国设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的难点就在于转变这种观念,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构。

昨天上午举行的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法国马赛大学欧亚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法国马赛第三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安德雷.鲁教授做了题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题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部分研究员、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了上午的研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位女士也参加了研讨会,但没有发言。

我国必须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在发言中说,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已经不能通过法律来解决了,而必须通过上升到宪法层面上来解决。虽然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参考,但是还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鉴于中国目前的形势,胡锦光教授认为虽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一直停留在观念上,他主张违宪审查不能总停留在学术研究上,必须要有实践,慢慢摸索,逐步完善,进而从制度上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认为,中国设立违宪审查机制的困难主要在于观念上的阻碍,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并没有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反而会增强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中国当前缺乏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和相关的审查程序,在违宪的构成要件、判断和裁决权威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制度缺失。

法国宪法委员会曾经倍受批评

据安德雷.鲁教授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根据法国第五共和国(1958年)宪法成立的,成立初期甚至不为人所知,直到1974年之前,宪法委员会也没有确立其应有的地位。这项对于宪法来说最大的创新,虽然在促使法国从"法制国家"走向"法治国家"方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为它设立的初衷是政府为了限制议会的权力,所以曾经遭到了包括民众在内的激烈批评。

但是安德雷.鲁教授认为,宪法委员会经过40多年的完善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在各种权力中保持平衡的一种工具,而且一度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维护议会立法权限的有效手段,因此越来越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和欢迎。

法国宪法委员会更多的保障了议会的权力

据安德雷.鲁教授介绍,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划分了议会制定法律管理的领域和政府制定法规管理的领域,当时设立宪法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议会权力的扩张影响政府权力,以便在这种情况下由总理提请违宪审查,保护政府的权力。但是在法国,法律动议和草案是由政府提出的,交由议会讨论通过,所以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由违宪审查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实质上是同时监督政府和议会的权力,而且40多年的历史证明,法国宪法委员会更多的是扩大了议会的权力范围,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司法机关

尽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持有不同意见,但是安德雷.鲁教授认为法国宪法委员会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类似于法院的一种司法机构。安德雷.鲁教授说法国宪法委员会可以做出裁定,而且这样的裁决具有既判力,它的裁定对于所有权力机关都是有效的,而且不得提出上诉,是最后的裁决。法国宪法委员会做出的这些裁决都受到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的尊重和执行。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每届任职九年。这个委员会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不受任何机关的影响,而且他们不能被罢免,但同时也不能从事其他政治活动。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都是宪法和国家组织法所赋予的,不得超越,也不得连任委员会的委员。

违宪审查: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按照安德雷.鲁教授的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必须对总理提交的组织法或议长提交的议会章程进行违宪审查,以确保没有违反宪法条文或超越宪法权限。法国宪法委员会可以对普通法律违宪审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文宣告无效。法国宪法委员会也可以对国家签字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进行审查,如果没有问题则通过全民公决以通过某项国际条约;如果国际条约不符合法国宪法,则不能通过该条约,法国宪法委员会没有权力修改法国宪法以符合国际条约,而且在法国,国际条约是位于法国宪法之下、法国普通法律之上的"法律"。法国宪法委员会无权对两类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一种是经过全民公决通过的法律,一种是宪法修正案。

截止2004年年底,法国宪法委员会已经对100多项组织法和300多项普通法律进行了违宪审查。1974年前,由于提请审查普通法律的只有总统等四个主体,因此只有9部普通法律被提请审查。1974年以后放宽了提请审查的主体限制,凡是60个以上的议员就可以提请对普通法律的违宪审查,因此从1974年到2004年间共有328项法律被提请违宪审查,其中有200多处法律条文被宣告无效

事前审查利弊谈

法国宪法委员会所实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抽象的审查,即在法律通过后、实施前这段时间内,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正文和前言中的条文。安德雷.鲁教授介绍说,这种事前的审查可以避免违反宪法的法律实施后造成不良后果,给予法律较大的安全性,而且实施起来较时候审查也比较简单,难度较小。

但也有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这种事前审查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抽象审查而并非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所以不能有效避免法律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建议应该进行法律实施后的审查,同时也可能让某些法律逃过审查而造成不良后果。

我国必须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在发言中说,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已经不能通过法律来解决了,而必须通过上升到宪法层面上来解决。虽然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参考,但是还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鉴于中国目前的形势,胡锦光教授认为虽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一直停留在观念上,他主张违宪审查不能总停留在学术研究上,必须要有实践,慢慢摸索,逐步完善,进而从制度上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认为,中国设立违宪审查机制的困难主要在于观念上的阻碍,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并没有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反而会增强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中国当前缺乏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和相关的审查程序,在违宪的构成要件、判断和裁决权威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制度缺失。

法国宪法委员会曾经倍受批评

据安德雷.鲁教授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根据法国第五共和国(1958年)宪法成立的,成立初期甚至不为人所知,直到1974年之前,宪法委员会也没有确立其应有的地位。这项对于宪法来说最大的创新,虽然在促使法国从"法制国家"走向"法治国家"方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为它设立的初衷是政府为了限制议会的权力,所以曾经遭到了包括民众在内的激烈批评。

但是安德雷.鲁教授认为,宪法委员会经过40多年的完善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在各种权力中保持平衡的一种工具,而且一度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维护议会立法权限的有效手段,因此越来越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和欢迎。

法国宪法委员会更多的保障了议会的权力

据安德雷.鲁教授介绍,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划分了议会制定法律管理的领域和政府制定法规管理的领域,当时设立宪法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议会权力的扩张影响政府权力,以便在这种情况下由总理提请违宪审查,保护政府的权力。但是在法国,法律动议和草案是由政府提出的,交由议会讨论通过,所以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由违宪审查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实质上是同时监督政府和议会的权力,而且40多年的历史证明,法国宪法委员会更多的是扩大了议会的权力范围,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司法机关

尽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持有不同意见,但是安德雷.鲁教授认为法国宪法委员会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类似于法院的一种司法机构。安德雷.鲁教授说法国宪法委员会可以做出裁定,而且这样的裁决具有既判力,它的裁定对于所有权力机关都是有效的,而且不得提出上诉,是最后的裁决。法国宪法委员会做出的这些裁决都受到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的尊重和执行。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每届任职九年。这个委员会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不受任何机关的影响,而且他们不能被罢免,但同时也不能从事其他政治活动。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都是宪法和国家组织法所赋予的,不得超越,也不得连任委员会的委员。

违宪审查: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按照安德雷.鲁教授的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必须对总理提交的组织法或议长提交的议会章程进行违宪审查,以确保没有违反宪法条文或超越宪法权限。法国宪法委员会可以对普通法律违宪审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文宣告无效。法国宪法委员会也可以对国家签字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进行审查,如果没有问题则通过全民公决以通过某项国际条约;如果国际条约不符合法国宪法,则不能通过该条约,法国宪法委员会没有权力修改法国宪法以符合国际条约,而且在法国,国际条约是位于法国宪法之下、法国普通法律之上的"法律"。法国宪法委员会无权对两类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一种是经过全民公决通过的法律,一种是宪法修正案。

截止2004年年底,法国宪法委员会已经对100多项组织法和300多项普通法律进行了违宪审查。1974年前,由于提请审查普通法律的只有总统等四个主体,因此只有9部普通法律被提请审查。1974年以后放宽了提请审查的主体限制,凡是60个以上的议员就可以提请对普通法律的违宪审查,因此从1974年到2004年间共有328项法律被提请违宪审查,其中有200多处法律条文被宣告无效。

事前审查利弊谈

法国宪法委员会所实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抽象的审查,即在法律通过后、实施前这段时间内,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正文和前言中的条文。安德雷.鲁教授介绍说,这种事前的审查可以避免违反宪法的法律实施后造成不良后果,给予法律较大的安全性,而且实施起来较时候审查也比较简单,难度较小。

但也有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这种事前审查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抽象审查而并非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所以不能有效避免法律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建议应该进行法律实施后的审查,同时也可能让某些法律逃过审查而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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