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与宪法观念
时间:2023-06-06 17:26:08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法治国说到底是依宪(法)治国,而依宪治国说到底就是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确保良好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秩序为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底线。因此,违宪审查制在当代各国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确定相应的审查机关则被各国普遍认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使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从现行宪法十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年中仅有极为短暂的开会时间,其工作内容的繁多使其无暇顾及监督宪法的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亦由于将大部分工作精力放在制定法律、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和进行人事任免,以及决定一些重大问题等方面,而难以落实违宪审查权。十年“文革”动乱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来保障基本的宪政秩序,将会给整个民族带来巨大的灾难。现行宪法实施十几年来的实践还告诉我们,由于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有效纠正。此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因此,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已是依法治国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为此已奔走呼喊了十多年,并设计了诸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多种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方案。可问题是,为什么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迄今千呼万唤不出来?原因当然很多,而中西宪法价值观念的不同即为其中之一。

略加比较,我们便可发现,中西的宪法观念有一根本不同点,那就是:在西方人看来,宪法表现了人们对人性和国家权力的不信任,从防止国家权力作恶的目的出发,人们制定宪法,旨在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私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因此,宪法是一种控权法,而在中国人看来,宪法是对国家权力的确认,是巩固国家权力的根本大法,是人们对国家权力信任、拥戴的产物。因此,宪法是对获得胜利的阶级的革命成果的确认,是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中西观念的这一不同点,具体表现在:

首先,中国的宪法有关于国体的规定,西方的宪法则没有。那么,中国的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国体?是因为它要体现社会各阶级在宪法中的地位,要回答由哪一个阶级来专政的问题。在中国的宪法和宪法学教材中,国体的内容都列于政体之前,把前者看得比后者更重要。

其次,中国的宪法有关于人民与公民的区别性规定,西方的宪法则没有。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与公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人民是根据政治标准划分的,公民则是根据国籍标准划分的。为什么要在公民中进一步区分人民和非人民(敌人)?这是因为要表明在我国谁是实行专政的主体,谁是被专政的对象。否则,宪法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规定就缺乏具体内容。

从中西宪法制度的上述不同,我们清楚地看到,中国的宪法强调阶级专政,突出宪法的专政职能。

毫无疑问,宪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肯定具有对被统治阶级专政的职能。在阶级尚未消亡之前,这一职能不会,也不能消亡。但是,只看到宪法的专政职能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宪法还具有防范国家公共权力作恶(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控权功能。从控制国家公共权力的角度来看,宪法如同人民颁给政府的一张“营业执照”,它规定了政府的“经营范围”,要求政府按此运行而不能“超执照经营”,否则人民就要按照法定程序吊销政府的“营业执照”(即罢免政府)。

可见,中国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之所以迟迟没有建立,与对人性和权力持完全信任态度的传统观念、与由此而来的强调宪法专政职能和忽略宪法控权功能的立宪观念,不能不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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