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
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
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1799年宪法决定建立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命令是否违宪的“护法元老院”机构。1946年宪法决定成立宪法委员会。1958年宪法通过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以宪法委员会为执行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最终在法国确立。
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
在德国,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规定建立帝国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问题的管辖权,是现代德国宪法法院的最初模式。1925年11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法官具有认定联邦法律是否合宪的职权,从而正式奠定了德国联邦法院具有维护宪法的作用。二战后,德国确立了专门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宪法法院。1949年《波恩基本法》及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相继颁布,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制度在德国最终确立。
德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森的学说。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他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权可由“专为这一目的而成立的特殊机关”即“宪法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机构的比较
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作合宪审查;德国则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它有权对法规进行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此外还受理宪法控诉案件。从性质上看,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代表机构,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
首先,从法理学分析的角度来看,司法权的特征主要有二:其一是被动性,即司法机关不能主动活动,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其二是普遍性,即任何公民或组织都有法定资格向行使司法权的机关申请对某一纠纷作出决定,判决给予某些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预防性审查,即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德国宪法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正具备了上述司法权的特征。其一,宪法法院是在立法机关早已宣布法律生效之后才基于当事人的诉讼确定有关法律是否合宪。其二,自然人及部分法人有权依法提起宪法控诉,体现了宪法法院司法权的普遍性。
其次,从两国宪法的规定中来看,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在组织上是和司法机关分开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它不审理具体的宪法诉愿案件,并且对法律的监督是事先监督,即在法律通过之前就对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另外,总统行使非常措施时,先应咨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可见,宪法委员会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
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享有司法权和管辖权,《联邦宪法法院法》进一步确认:“联邦宪法法院应当是独立于所有其他宪法机构的联邦法院。”
最后,从违宪审查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身份来看。法国宪法委员会委员实行任命制,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其说是法官,倒不如说是政治家更为确切。和法国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由两院组成,两院法官产生实行选举制,从组成人员的身份、资格来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具有名符其实的司法性质。
违宪审查方式的比较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方式只有一种,即抽象的原则审查。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提交宪法委员会。”
联邦德国违宪审查制则显得灵活丰富,其违宪审查方式有三类:抽象的法律法规审查、具体的法律法规审查、宪法控诉。
从违宪审查方式,法国宪法委员会是在法律正式颁布之前进行文面审查,而不论其规定是否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其裁决脱离司法实践,不是基于法律问题的判决,而近似于批准或否决政府的决策,从而逐渐演化为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第三议院”。德国宪法法院兼用抽象和具体的审查相结合以及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同时,通过宪法诉讼,使得到违宪侵害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救济,从而使宪法在形式上实现了全方位的监督。
违宪审查权限的比较
从两者的职权来看,法国宪法委员会管辖的主要是法规合宪性问题及对一些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德国宪法法院不仅管辖法规合宪性问题,还包括机关之间、联邦与州之间以及各州之间争议以及选举审查、弹劾案等,特别是发展了宪法控诉这种独特的宪法审判方式。
比较这两种形式,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和德国宪法法院制度同属于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但两间在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德国宪法法院兼有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特色和长处,同时又有进一步发展。德国宪法法院制度无疑是更为先进和完善的违宪审查形式。特别是它注意到了宪法的实际效力问题,有关诉讼需交权威机构来决定是非,这就为保护公民权利开辟了一条特殊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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