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这个机关应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机关。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如美国、日本。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在我国,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所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就有宪法监督权,而有监督权的机关则不一定有违宪审查权。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行使违宪审查权就很好地体现出了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之间的关系。
2,结果不同:违宪审查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意义,是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或撤销,或者责令其制定机关限期修改,与宪法保持一致,对违宪的人进行罢免或使其承担其它法律责任;宪法监督的结果有的具有法律意义,如违宪审查的结果,有的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施加压力和影响等,以促进宪法更好地实施。
3,对象不同: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二者在审查和监督方式上、启动程序上也有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得到更好的实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侦查期间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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