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监督的主要活动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依照宪法趋旨解释宪法条文的必要性
宪法无明文规定时为实现宪法制度的趋旨有必要采用某一种方法,有时因未采用这一方法会出现违宪的情况。例如,国选(国会议员、国家总理的选举)辩护权的保障中有要求法理(被告人要求以积极的方式保障其应有的权利的场合如果没有积极去保障该权利则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害;相反并不要求保障权利的场合不予保障权利则不发生权利侵害问题)和有效放弃法理(被告人并非有效放弃权利时其权利应得到保障,在重要权利的场合对权利的放弃必须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关于构成被告人其他权利的实质性保障的辩护权的情况是,只有在明知权利的存在和明知权利内容的状态下,依据自己的判断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才能认定为是有效放弃,否则应保障权利)是相对立的。假如辩护权在公判中作为保障公正的必需要件,则在保障国选辩护权的时候,为不知自己权利的人免受其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审判结果,不应采用要求法理,而应采用有效放弃法理。从这一观点出发,在国选辩护权的放弃方面对贫困人利用国家的经济援助聘请律师的权利在当事人主动放弃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这种宪法上的义务只能是通过宪法解释才能明确。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文7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