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论述宪法实施监督方式
宪法实施监督方式有:
1、事先审查;
2、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实施监督,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主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宪法的解释、修改、实施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并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的一系列活动。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得到准确的实施和完全的实现,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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