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当制定出的条文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效力,则成为宪法规范。反之,若未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的条文规则就不能被称为宪法规范,此时的制宪权行使就没有产生宪法。故宪法制定权只能是制定那些有可能成为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则的权力。
对于要更好的理解制宪权的概念来说,明确制宪权、立法权与修宪权的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
1.立法权与制宪权
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力。广义的立法权中包含了制宪权。狭义的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的制定部门法的权力。此时的立法权是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制宪权成功行使即制定出被公认的宪法是狭义立法权存在的前提。
2.修宪权与制宪权
修宪权是指对宪法进行变更、添删的权力。修宪权的存在也同样要以制宪权的成功行使为前提条件,且制宪权是修宪权的原始权力形式。修宪权是制宪权的一种继承和延续。制宪权行使成功就有了一部宪法的产生。一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故此时制宪权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却成为静态的权力即此时不直接被行使。制宪权开始通过转化成修宪权来被行使。
修宪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说修宪权行使时的指导原则可能和制宪权的行使指导原则有差异。毕竟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原来制宪权行使的指导原则有可能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实际,从而需要更新。因此修宪权有时会在一新的指导原则的指导下被行使。
全文6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