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女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对女工给予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除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因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对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出现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如果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合同,原劳动合同将自动延长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将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员工仍可享受“三期”特殊待遇中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在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如果雇主没有为女雇员支付生育保险,女雇员在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殖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工资。此处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为女员工休产假前的月薪标准。此外,女性员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孕期医疗费用和患病生育手术费用
上述关于女性在合同到期时怀孕的法律法规特别明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性合同在怀孕期间到期。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哺乳期满。除原工资、津贴等福利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还可享受各种保障性医疗费用和与生育有关的津贴。已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未缴纳的,可以要求单位缴纳。可见,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还很完善。只有女性员工更好地了解法律,她们才能不受雇主的操纵,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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