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上述关于合同到期女性怀孕的法律法规罗列得特别清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怀孕期间女性合同到期,若无重大事故,单位不得解雇女员工并且把合同期限延续到哺乳期届满。女职工除了享受原有工资、津贴等福利外,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与生育相关的各种保障医疗费用、津贴,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社保基金支付,没有缴纳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可见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很完善的,女性劳动者只有更懂法才能不受用人单位随意摆布,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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