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这六类争议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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