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形成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裁决的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同时又是非终局性的。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尽管相当严谨,但不可避免的造成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借此恶意诉讼以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
为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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