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中的争议调解效力如何确定?
时间:2023-09-11 09:00:22 3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和履行。同时,协议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 劳 动 仲 裁 法 】 如 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其次,确认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效力应由仲裁庭进行审查,并出具确认书;最后,当事人对仲裁庭确认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应自觉履行并遵守协议内容。同时,仲裁庭也具有确认和解或调解协议效力的权利。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和解或调解协议,并依照规定期限履行协议。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因此,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和解或调解协议,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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