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相关界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名目繁多,比如加班费、效益工资、考勤奖、资质升级奖励款、抢工奖及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等。有的企业还采用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故意虚增职工人数以分解薪酬及自行扩大薪酬税前扣除项目、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错误做法。现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以期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问题,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明确工资薪金范围: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所定义的工资、薪金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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