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实际测量得出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差异超过了总量的3%,则买方有权解除该房产的购买合同,同时卖方须将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如数退还给买方。而当实际测量结果显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超过3%的偏差时,则可依据误差的百分比以及在购销合同中所规定的房价计算方式,由卖方对相应的面积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或退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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