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农民工讨辛苦钱十部门撑腰
时间:2023-06-05 18:05:56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年来,潍坊在建设领域清欠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受历史原因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建筑行业管理链条和资金链条存在缺陷和不足,仍有部分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令人欣慰的是,日前市综治办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对企业恶意欠薪问题实施综合整治的意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重大或复杂案件,检察院、法院将提前介入。

欠薪原因一

用工链条太长易脱节

建筑单位使用劳务工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聘用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项目部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式用工;三是班组长式用工。高新区清欠办主任王续增告诉记者,目前建筑单位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本地或外来的进城务工人员,虽然政策法规倡导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建设主管部门也在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劳务承发包市场秩序,但成建制劳务企业仍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乡里乡亲组团外出务工的现象仍是当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从业的主要组织方式。

当问及有什么好办法能彻底解决欠薪问题时,在高新区桐荫街一处工地上打工的四川农民工栢廷书说:让俺们农民工和建筑单位直接对话,由建筑单位直接给我们发工资,这是最好的方法。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栢廷书的建议在不少工地上难以实现。

目前建筑单位主要采用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委托全权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但具体的专业劳务(如砌墙、粉刷等)则分包给班组长,个别班组长还存在再分包现象,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工)由班组长负责召用。项目经理与班组长发生合同关系,班组长再与专业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劳务人员处在链条的末端。由于建筑单位项目部并不对农民工进行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把握劳务工资的发放情况,部分班组长拿到工资后逃匿,从而造成劳务人员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

我们和包工头要么是老乡,要么是熟人介绍的,大家都是口头协议,并不签订劳动合同。采访中不少农民工告诉记者,他们和包工头之间是松散的劳动用工关系。即使有些签订了合同,也只是对工作任务、工资支付时间和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粗略约定,并不涉及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工资待遇等事项。

个别劳务组织者因工程质量、工期、管理等原因造成费用增加或窝工亏损,但又不想承担责任,便把责任转嫁到总承包企业或者劳务企业,导致双方不能正常结算,这已经成为当前劳务人员上访的主流。王续增说。

我市今年发布的治理恶意欠薪的有关文件

欠薪原因二

资金不足却强行开工

除用工合同不规范外,建筑单位资金链条不稳固也是造成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今年9月底,市清欠办对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建设资金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部分建设项目资金在工程前期准备不足,对后续建设的资金支持产生影响;二是社会投资项目普遍存在垫资建设现象,施工单位靠银行借贷或社会融资维持运转,施工单位因垫资建设形成的资金困难往往转嫁到材料商、劳务单位、设备材料租赁方,日常劳务工资难以足额支付,极易引发连锁矛盾;三是施工单位在取费标准、定额运用、养老保障金缴纳、合理利润、施工保证金等方面受制约较多;四是部分建设单位合同进度款拨付不到位、竣工结算滞后的问题严重;五是有些单位拨款节点滞后,通过销售定金、预售款筹集工程款。

对策

十部门分工合作,治理恶意欠薪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市综治办等10部门出台了关于对企业恶意欠薪问题实施综合整治的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互助、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企业恶意欠薪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加大对恶意欠薪企业的处罚力度,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所欠工资,对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的,按规定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依法裁决因企业恶意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对欠薪企业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或因企业经营者逃匿而无法执行仲裁裁决的,要积极建议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足额缴纳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劳务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建设行业恶意欠薪企业要责令退出潍坊建筑市场,建设部门要协同公安、人社、司法等部门依法查处恶意欠薪案件。

经信部门要协助人社部门积极开展企业劳动者工资监控工作,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的经营状况。

工商部门要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

市县两级工会要充分利用企业工会组织,督促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工资集体要约行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要约或不按期回应要约的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要及时提请人社部门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调处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欠薪企业的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构为欠薪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还款协议提供法律公证服务。

公安机关对企业涉嫌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线索,要主动展开调查,加大侦破查处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企业恶意欠薪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对建设领域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务组织者,要依法严厉打击。对转移隐匿财产、欠薪逃匿的当事人,要加大追讨力度,及时追缴转移、隐匿的财产。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在处置企业恶意欠薪问题中不作为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嫌失职和渎职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恶意欠薪企业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及时提起公诉。

法院要优先受理、快审快结企业恶意欠薪案件。对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企业恶意欠薪案件,要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优先予以执结。对构成犯罪的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及检察院、法院要加强协作配合,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的恶意欠薪行为,要依法快侦、快诉、快判。对重大或复杂案件,检察院、法院要提前介入。(潘来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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