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报请审批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延期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做出。
2.经过批准延期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3.延期的理由一般为:案情复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到庭、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以及其他确实需要延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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