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三、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的产生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民法典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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