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抗辩权实践与司法实践
时间:2023-08-20 21:50:07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三种抗辩权适用于何种双务合同。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其次,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最后,先诉抗辩权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适用范围: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

抗辩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或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可以采取拒绝履行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对方先于自己承担了给付义务,那么抗辩权就无法行使。这是因为,抗辩权是建立在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的基础上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抗辩权就失去了基础。

因此,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或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该先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那么抗辩权就可以行使;如果对方当事人还没有履行给付义务,那么抗辩权就无法行使。

总之,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是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对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否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是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对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否行使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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