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一、债务人有哪些合法权利
债务人合法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重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其支付义务时履行辩护权;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重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对方在履行期限内享有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后来履行的辩护权;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单方面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4、债权无效抗辩权。
二、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存在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先后之分。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即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4、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预期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对方当事人。
5、法律救济不同。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方救济自己受到伤害的期待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且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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