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4年4月,甲台资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模具制造合约书》,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制造0.5ML安全性型注射器,甲公司应支付货款人民币60万元,乙公司在试模60日内将模具交付给甲公司。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分期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2.2万元。2004年12月,双方进行了试模,之后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交付上述模具。甲公司因此起诉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支付滞纳金2952.40元。乙公司则认为是甲公司违约在先,应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调查经过:
接受乙公司委托后,律师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审查,收集了合同履行的证据,并提交法院,在审理中代当事人提出了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试模的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当事人在与外商进行商务往来时,要对对方的信誉状况、公司规模及股东资信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否则,一旦涉诉,即使权益应当被得到保护,法院也有可能会考虑到执行上有困难,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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