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休息和年休假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具体执行的时候,两者是重合的地方,需要进行分析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试用期可不可以休年假
试用期不可以休年假。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试用期员工工作时间工不符合享受年假的条件。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什么情况需要超限审查
超限审查的目的是设计单位通过分析判断,或是找出结构的薄弱部位进行加强,或是对抗震抗风中敏感部位细化分析,或是论证不同目标下的结构反应,通过分析论证可以达到结构的实现。当然由于设计人员资历、经验的有限性及结构的复杂性,有时判断可能出现偏差,这时就需要专家介入,理清方向,在大的概念方面进行指导,确保结构安全。因此超限报告中哪部分是重头戏就显而易见了,如果是概论、描述等内容洋洋洒洒占据了大部分篇幅,而用于揭示结构根本的部分少的可怜,或是仅有规定的内容,未对结构的重点部位做细致的计算分析,这样的报告是有欠缺的,因为制作人尚不知道自己所要表达的重点在哪里。
报告做完以后自然也就是审查,审查会的形式有地方审查和全国审查,根据项目的不同程度进行区分,一般全国性审查也要有地方专家参与,或在地方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各地审查要求不同、专家对规定的理解有所差异,所以各地的项目在审查起来也会有所差异,这就要求设计单位需要提前了解当地情况,进一步沟通,以便于审查的顺利进行。这里有个小建议,如果做外地项目且规模比较大,在地方可以审时,也尽量做全国性的审查,这主要是因为全国审查专家往往见多识广,能力水平上更胜一筹,能针对项目提出实质性的建议,对于结构的安全和经济性评定均有所裨益。
超限审查后会告诉设计单位是“通过”、“修改”还是“复审”,一般情况下都是“修改”,这时设计单位要对专家会提出的意见进行跟进和修改,形成正式文本后,由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督落实情况。
三、换单位有公休假吗
换单位有公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里所称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员工的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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