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需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设区的直辖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部门只负责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独立仲裁本性政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也就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十个方面的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九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五十八条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六十二条仲裁参加人及仲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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