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如下: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已经发生变更的时候;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一切状况已经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的期限、来源以及其他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的分割或者是合并不动产的。
一、不动产变更登记条件: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2、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5、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6、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手续
4、房屋平面图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不动产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
不动产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
1.意思不同。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2.结果不同。转移登记是户主(即所有人)变化。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房屋的信息发生变换才变更。
3.适用范围不同。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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