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的范围原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依据工商部门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属变更登记范围:
(l)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和企业法人;
(2)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吸收新股东投资人股组成公司;
(4)国有企业吸收合并新组成的公司(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
(7)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保留原企业集团的。
摘自2002年4月26日湖南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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