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各省、市核准登记制度若干规定》(二)行政主管部门:一、在公司住所地原登记机关办理;二、住所地在特区的有限公司,股东均为法人自然人在住所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工商局登记
3.工作条件: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规定行业管理规定
2.有与拟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3.注册资本与拟经营项目一致
公司名称与拟经营项目一致
4.提交文件:
1.公司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必须报经事先批准的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程序:
1.公司备齐所有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持有关代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许可证持有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收到拒绝登记通知书
时限:
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复印件10元/份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申请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即公司的经营范围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在登记前依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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