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三条,不动产权利应当办理登记,其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因此,以上所有不动产权利都应当办理登记。
以下是不动产权利,应当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哪些权利?
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哪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现状、权利负担的消除;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效力;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不动产共有情况;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权利。因此,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上述权利。
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范围的具体内容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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