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身份资格要求
时间:2023-04-03 20:10:16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

一、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办理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使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批准的房屋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测量成果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登记部门不再出具地价款核实函。

申请初始登记的整幢房屋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在建工程已抵押。抵押当事人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上述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

4、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后,房号清单一份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附在房屋所有权证后。在二份房号清单备注栏中同步标注预售房屋的查封情况、抵押情况、注记人姓名和注记日期。转移登记后,在二份房号清单转移登记栏中同步标注。

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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