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5天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3、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北京税后工资计算方法
对于最普遍的按月薪方式领取工资的职工来说,无论是身处哪个城市,税后工资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税后收入=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中的构成要素分析:
(一)养老保险(个人)按工资总额8%,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2%;
(二)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6%;
(三)工作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可能企业全部承担或单位、个人各负担1%,看企业怎么规定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工资总额的8%-12%,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的8%-12%,具体比例在此范围内企业自定;
(五)个税:个人工资总额减去个人负担的个人负担的三项基金后减去3500元,作为个税基数。不同的金额有不同的计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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