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一、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有哪些?
质押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有:质押财产的基本情况;质押财产的交付方式;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质押合同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质押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有权以质物价值优先受偿。为了保证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只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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