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什么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时间:2023-06-08 10:13:52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质权合同要采取哪种形式订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订立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创设的权利。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通过订立质权合同来进行。考虑到口头合同虽然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为了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担保物权,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设定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二、质权设立后所有权发生变化吗

质权设立后,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质押实际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过接受质押享有质押权的质押权人在主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可以就质押物向质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就如何清偿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民法典关于设立质权的规则

(一)适用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无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也能很好地起到证据的作用;

(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5条并未规定办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机构,但这并不代表民法典对原有登记机构的否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第4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依此,在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制尚未建立之前,征信中心仍应继续负有办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职责,只是这一规定为下一步统一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预留了空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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