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报(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按税法规定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其表现手段为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申报亏损。发现企业多报(虚报)亏损后必然会涉及企业账务的调整,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调整的结果,分无盈余(调整后仍为亏损)和有盈余(调整后应税所得为正数)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税务检查调整后无盈余。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补税的问题,只要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会计调整。
【例1】2005年5月,经税务机关检查,某企业在2004年将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原值的专门借款利息6万元记入了财务费用,该企业2004年会计利润为-20万元,企业2004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相等。
分析:将购建固定资产原值的专门借款利息记入了财务费用,说明A企业存在多列支费用的问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经调整后仍为亏损14万元(-20+6),所以不存在补缴所得税的业务处理。所以只需做下列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000
二、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税务检查调整后有盈余,则必然会涉及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多报亏损,应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补缴所得税。
【例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5月,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企业2004年有一笔材料销售收入234000元挂在往来账上,其原来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其他应付款234000
分析:材料销售应作为收入处理,按照财会[2003]10号文件规定,企业上述行为应按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经调整应为180000元(234000/1.17-20000),应补缴所得税180000*33%=59400(元);同时应补交增值税34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4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94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06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0600
2004年度实际净利润=200000-20000-59400=120600元。
补提盈余公积10%,公益金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9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2060
――公益金6030
因上年度财务报告已对外报出,此时不需要调整上年度财务报告,只需调整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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